(四)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或为他人偷看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提供方便者;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依据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认定其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性质,并及时将考场记录、违纪作弊证据以及违纪作弊考生的违纪作弊情况书面材料转交学生工作处,并收学生工作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